原告哈密市伊******(以下简称某某商行)与被告哈密市伊********(以下简称某某超市)、马*、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超市、马*、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超市、马*、吕**原告支付欠款24,605.6元及利息(自2024年7月24日起按照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由某某超市、马*、吕*承担诉讼费等实际产生的费用。事实和理由:某某商行系经销商,吕*系某某超市实际所有人,某某超市、马*自2023年11月起至2024年9月期间从某某商行处赊购日用百货、化妆品等各类货物,经双方对账,某某超市、马*、吕*共欠某某商行货款34,152.76元,支付9,547.16元后,剩余24,605.6元至今未付,现为维护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1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