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麻城********与被告上海十方**********(以下简称被告一)、威海康润******(以下简称被告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下同)100,000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8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lpr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3日,原告收到一份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28日、票据号码23084xxx*****************95723、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为被告二、收款人为被告一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付。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原告作为持票...(本文书还有1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