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庆祥伟业汽车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张**(以下称姓名)、袁**(以下称姓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袁**到庭参加诉讼,张**、袁**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张**、袁**共同支付原告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租金85800元(按照每月7800元的标准)并支付欠付租金30%的违约金即2574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6日,原告与张**签订《租车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qxw*******),约定原告将车牌号为×××的别克gl8(以下简称涉案车...(本文书还有1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