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63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武*市江汉区。
上诉人武*某某********(以下简称怡心某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怡心某丙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案涉房屋不应按照办公楼收费标准收取物业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根据上诉人与刘**双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刘**利用案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物业费标准应为每平方每月3.2元。刘**系江汉区万松园路**号同成大厦a栋**单元**层**室、**室、a栋**单元**层**室三处房屋所有权人,三处房屋均被刘**利用住宅登记注册企业并用于办公,在刘**欠缴物业费期间(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处于存续状态的企业为:a栋**单元**层**登记注册武*某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7年1月24日,2021年6月2日被吊...(本文书还有4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