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死亡二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本文书还有39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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