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孙*、青岛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超市)、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某某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9606.12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日17时28分许,孙*驾驶鲁某****号机动车行驶至李*区某处,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鲁某****号车在被告某某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超市辩称,孙*系本公司员工,事发时其为...(本文书还有3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