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樊**、张**、樊**因与被上诉人刘*、重庆市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上诉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24)渝023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张**、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重庆市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樊**、张**、樊**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渝023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其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2、该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刘*、重庆市梁**********负担。主要的事实与理由是:1、一审法院未支持其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当。樊*死亡时,其父樊**已年满64周*,已达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垫江县xx镇xx社区居*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樊**已丧失劳动能力,且其全家系山峡库区移民,在垫江县xx镇农村居住生活,两女已出嫁外地,不便投亲靠友,樊*生前是樊**唯一经济支柱,没有其它生活来源,一审法院未支持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实属不当。2、一审法院认定刘*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不当,该案的全部损失,应由刘*承担60%的赔偿责任。虽然樊*在本次事故中被万源市交管部门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本次事故系单方交通事故,且樊*为此已付出失去生命的代价,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的驾驶行为不论是否得当,皆是在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创造经济价值。更为重要的是,其近亲属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深夜疲劳驾驶,加之事故路段处于陡下坡且崎岖蜿蜒的山路,重车在该路段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存在多重复杂因素及环境影响下造成,虽然公安交通部门认...(本文书还有6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