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确认原、被告于1998年5月10日签订的《购售私房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立即将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村xx庄xx号农村宅基地房屋返还原告;3、判令被告返还奉宅513-05-315宅基地使用权证。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8年5月10日签订《购售私房协议书》,约定由被告购买坐落于xx村xx村xx组砖瓦结构三上三下及其他小屋三间,约定总价为3.1万元。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和《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现原告了解到,被告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本文书还有1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