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6013.02元,利息64375.72元,还款违约金4268.13元,分期手续费14413.32,共计169070.19元。(以上金额截止至2024年5月8日,2024年5月9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以原告信用卡系统计算的数据为准);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黄**因购买车位需要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业务。双方签订《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本文书还有2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