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栾**与被告丁**、盐城市利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某公司)、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利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栾**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等合计243038.69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1日5时40分许,被告丁**驾驶车牌号为苏j×××××中型专用客车沿工业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港城路与工业支路交叉处时,与沿港城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栾**驾驶的滨海303005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栾**受伤,两车部分损坏。滨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丁**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栾**无责任。中国平安*****************系被告丁**驾驶车辆的投保公司。栾**受伤后,在医院治疗。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丁**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和答辩状。
被告利某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对保险公司认为驾驶车辆和准驾车型不符有异议,我公司是**座中型专用客车,而不是营运**座中型客车,中型专用客车准驾驶证b2就可以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我公司为原告垫付20000...(本文书还有5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