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蒋**驾驶摩托车窜至××乡××村,发现成功塘村村民彭*1家无人,从后门推门进入杂屋,然后用脚踹开房门,在该房间的衣柜内偷得现金1650元和两包黄芙蓉王,然后驾车逃离了现场。
2022年11月17日,被告人蒋**被宁乡市某某局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1、杨*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的供述和辩解;4、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及光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文书还有1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