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迪赛尔特公司与环保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迪赛尔特公司与津生公司、环保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依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基于履行《服务协议》产生的争议,均由津生公司与迪赛尔特公司双方自行解决,不得继续要求环保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故迪赛尔特公司对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迪赛尔特公司与津生公司之间就维保费用结算的争议,依照合同约定,应由迪赛尔特公司提供报修单作为结算依据。迪赛尔特公司在审理中提供的报修单,经津生公司审核,只认可其中26272.5元,其他单据或无津生公司人员签字,或签字非津生公司人员本人所签。迪赛尔特公司则表示不排除签字存在津生公司人员代签的可能。对于有争议的报修单,双方均未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对其...(本文书还有1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