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市朝*************(以下简称大湖山庄业委会)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规*************(以下简称规自委朝阳分局)不动产更正登记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10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湖山庄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周*、孙**,被上诉人规自委朝阳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吴**、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规自委朝阳分局应大湖山庄业委会的申请,经审核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编号:×《不予登记告知书》(以下简称《不予登记告知书》),主要内容为:2020年10月26日,规自委朝阳分局收到关于朝阳区某路某会所×层×不动产(以下简称×号不动产)规划用途由“会所”更正为“物业用房”的申请,受理编号为:×。经查,2006年10月31日,北京金来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来欣公司)将朝阳区京顺路大湖山庄会所转移至北京仁必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必德公司)名下,仁必德公司取得了京房权证市朝涉外字第xxxx号产权证书,规划用途登记为商场、活动用房及物业用房。2011年10月8日,仁必德公司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换证业务,规自委朝阳分局根据仁必德公司提供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将规划用途登记为“会所”,并进行了不动产单元拆分(拆分后的不动产单元包括×号不动产),仁必德公司取得了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产权证书。2016年2月29日,仁必德公司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业务,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变更为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号。2016年3月1日,仁必德公司申请办理不动产换证业务,取得了京(2016)朝阳区不动产权第×号产权证书。2016年3月17日,仁必德公司申请将京(2016)朝阳区不动产权第×号产权证书拆分为10个产权证书,其中×号不动产取得了京(2016)朝阳区不动产权第×号产权证书。后×号不动产又进行了一次转移登...(本文书还有7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