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相同或近似标识;二、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237040号、第18715389号、第10147169号、第18971834号、第10195572号、第284526号、第3303634号、第10195605号、第6862377号、第28400045号等商标专用权的飞天接待酒;三、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四、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贵州茅台*******为核心企业,主导产品贵州茅台酒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1915年荣获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与法国科涅克白兰地、英国苏格兰威士忌一起并称“世界三大(蒸馏)名酒”,是我国大曲酱香型白*的鼻祖和典型代表,是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其酿制技艺入选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是一张香飘世界的“国家名片”。自2013年来,茅台5次入选“brandz全球最具价值品牌100强”,2018年位居榜单第34位,位列全球酒类品牌价值第一;自2015年来,连续三年位居“全球烈酒品牌价值50强”榜首;连续8年稳居“华樽杯”酒类企业200强榜首。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第284519号“茅台”、第1559740号“?
”、第237040号“?”、第18715389号“?”、第10147169号“?”、第18971834号“飛天”、第10195572号“飞天”、第284526号“?”、第3303634号“?”、第10195605号“?”、第6862377号“maotai”、第28400045号“?”商标等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中第237040号“?”商标、第1559740号“?”商标、第284526号“?”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本文书还有7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