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张**、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于2022年1月8日恢复诉讼,并于2022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被告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退股款及垫资款118471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118471元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和*被告共同投资绍兴上虞博越门窗有限公司及公司旗下“贝克洛”系统门窗和“巨原”纱窗两个品牌的代理权,至2017年9月2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撤资协...(本文书还有1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