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孔*强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孔*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强、梁兰清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6日被告因承接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延线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用到吊车进行施工,当日原告按被告要求派吊车及司机到达工地进行吊装作业。期间共产生吊车施工工程款38000元。被告于2020年8月6日写下欠条,承认欠原告工程款38000元。但被告一直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本文书还有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