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陆**、兴隆县红********、阳光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兴隆县红********法定代表人郭*,被告阳光财产***************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赔偿交通事故费原告造成的损失医疗费3,2045.44元、医疗器具费8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0元、营养费1800.00元、护理费10944.00元、误工费18000.00元、鉴定费2300.00元、病历复印费70.00元、交通费1400.00元,其中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5411.72元,上述损失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本文书还有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