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某*********诉被告佛山市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156.3元(庭审中变更金额为23656.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货款产生的利息5058.88元【以未付款项24156.3元(庭审中变更金额为23656.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起诉之日为5058.8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打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2020年佛山市南**********/红象木业应收账款明...(本文书还有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