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喻**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保************(以下简称某财险湖南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24)湘01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喻**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某财险湖南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费用由某财险湖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喻**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某财险湖南公司向喻**发出车辆定损通知时间晚于实际定损时间,导致其未能实际参加定损,也未事后将车辆维修照片交于喻**,属于某财险湖南公司单方定损;且车辆部分维修配件报价与市场报价过高,导致最终车辆维修金额35040元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原判决,驳回某财险湖南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某财险湖南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某财险湖南公司辩称,通知喻**定损短信为2024年3月31日,但受损车辆到店时间为2024年4月1日,短信通知内容中定损时间为2024年...(本文书还有2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