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关于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2023)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查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有业务往来,双方无签订书面合同。某甲公司提交明细对账单、“货款与支票利息与借款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其所述。“货款与支票利息与借款明细表”显示,某乙公司2023年4月货款应在2023年6月30日支付,2023年6月货款应在2023年8月31日支付,截止2023年9月30日,某乙公司尚欠某甲公司货款1781518.76元,利息40184元。该明细表有某乙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确认。根据该明细表的数据测算,利息40184元是按月利率1%计算得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1.微信群聊名称为a厨宝+金某;2.2023年9月27日某甲公司在群中发送名为厨宝对账单9.27的文件,并附言“2023年9月25日止对账单,以此份为准,请核实对账确认回传给我司,谢谢”,同日某乙公司员工回传加盖了财务专用章的对账单。经核对...(本文书还有3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