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辅助残疾器具费等各项损失暂定共计人民币141254.11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十万元,剩余的在司乘人员雇主责任险限额内承担);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5日11时40分许,苏**驾驶鲁h7××**(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新3**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汶上县康驿镇前石村路口处,与苏进运驾驶摩托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致使苏**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证明,证实苏**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本文书还有2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