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景阳********(以下简称景阳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郑**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景阳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郑**于1996年2月**日出生,其母亲李**当时系北京市石景山区景阳农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景阳农工商公司)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郑**出生时自然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案涉《景阳农工商公司关于96年征地后转非转工条件要求》既没有进行公示公告,也没有作出会议纪要,且该文件第七条规定超计划生育户本次不安排转非转工,李**当时非婚生二胎,依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属于超计划生育,根本不符合转非转工条件,李**转非转工完全是景阳农工商公司私自违规操作完成,李**对此并不知情。一审法院以“结合当时的形势,实现农转居的身份转变系对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福利”“李**又以实际行为前往接收单位上班”为由认定“李**以其实际行动表明实现转非转工...(本文书还有4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