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以慈检刑诉(2025)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盗窃罪,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王*苹出庭指控:
1.2025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胡*至慈溪市,窃得被害人赵*二轮电瓶车1辆(无法估价)。
2.同月25日凌晨,被告人胡*伙同他人至慈溪市,窃得被害人陈*的粉色二轮电瓶车1辆(无法估价)。
3.同月31日凌晨,被告人胡*至慈溪市电梯口,窃得被害人胡某乙的白色爱玛牌电瓶车1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本文书还有5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