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诉被告广东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邹*、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公司、邹*、温*共同向原告偿还合同编号为gxxx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40000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2月21日的利息42436.19元、罚息20900元、利息的复利481.18元、罚息的复利0元,自2024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加18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以尚欠...(本文书还有1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