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张**、张**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原告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张**、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第一、二项诉讼请求;2.改判(2019)津0104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61187.50元债权由上诉人张**、张**、张**以及原审原告张**四人平均分割;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张**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本案中被继承人张**于2019年5月2日所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内容合法,本案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由各上诉人继承。该遗嘱形成的基础是被上诉人张**借走张**的钱,一直不还。张**曾多次告诉上诉人,如果张**不把钱全部归还,张**死后房子和钱都不给张**。被上诉人张**在知道被继承人张**的意愿后,为了...(本文书还有3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