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淄博华宝*********(以下简称淄博华宝公司)、第三人滨州方舟********(以下简称滨州方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淄博华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第三人滨州方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淄博华宝公司立即给付所欠原告工程款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为本金,按照同期lpr从2020年12月1起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完毕款项止);2.被告承担诉讼、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22日,刘**以第三人项目部的名义...(本文书还有1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