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被告人陈**在宁夏某某特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陆续将公司的废旧铜线装入口袋盗走,经积攒后分三次将盗窃的废旧铜线变卖至石嘴山市某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共获利26350元。经认定,陈**盗窃铜线价值27209.1元。
2024年12月8日,被告人陈**工作时在废弃的车间天桥上切割4根铜制导轨予以藏匿准备盗走。同年12月22日1时许,陈**再次切割铜制导轨后准备行窃时,被公司安保人员发现。上述铜制导轨系废紫铜,共计17.2公斤。经认定,上述铜制导轨价值1038.88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赔偿宁夏某某特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6350元,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2024年12月24日,收购被告人陈**盗窃财物的石嘴山市某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营者黄某学向被害单位宁夏某某特钢有限公司退赔经济损失35000元;庭审后陈**向本院预缴罚金6000元,退缴违法所得859.1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文书还有1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