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昆明市西*********、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卢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昆明市西*********、夏**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的医疗费2164.95元、误工费16800元、交通费404.97元,共计19369.92元;二、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3年9月7日下午四点左右,吴**骑电单车带着雇主家孩子路过官渡区某某学院羊甫校区农学院门口公路时被西山区某某公司的司机夏**下货时滑落的箱子砸翻倒地,导致吴**受伤,当时吴**报...(本文书还有1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