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柏**********与被告深圳华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四川隆顺********为第三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施**,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的《光明华强创意产业园定制协议》。二、被告返还原告首期房屋定制款2111242元及利息(以138964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721602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111242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返还原告契税、贴花、印花税等212262.88元及利息(以212262.88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2013265元及利息(以402653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610612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013265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五、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10776800元(25000元/平方米×709平方米-6948200元,最后以司法鉴定为准)。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5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光明华强创意产园定制协议...(本文书还有8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