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与被告郭*、济宁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费、鉴定费、交通费等暂定150000元。2、判决被告人某乙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611.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5240.82元、误工费24188.4元、鉴定费2080元、残疾赔偿金98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车辆损失943...(本文书还有3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