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李*、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北分公司)、太平财产***********(以下简称太平财保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被告李*,被告人保北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太平财保北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19708.25元(按对方次要责任计算),其中医疗费62292.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62490.6元、护理费1148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4350元;2、判令被告人保北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太平财保北分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5日18时4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管庄路路口西侧,...(本文书还有3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