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与被告庄**、福建省惠*********(以下简称惠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万**、被告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惠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协商一个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黄**、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依法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万**、被告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惠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康**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庄**、惠一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121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5078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从事沙石子买卖生意。被告庄**、惠一公司因其承建的国际滨江会所建设施工需要,多次向原告购买石子和沙子材料。自2009年3月份至2009年1...(本文书还有5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