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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与某**、杨*等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湘018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11
  •  
  • 【案例概要】

    原告某**诉被告某**、被告杨*、被告某**、被告某公司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被告某**、被告杨*、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某公司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617.98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10日17时46分许,被告某**驾驶湘a3××**的小型轿车,沿宁乡市玉潭街道玉潭路左转及直行标识的车道由西往东行驶,遇原告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搭乘秦*艺沿此道路右转及直行标识的车道由西往东行驶。当两车行驶至玉潭路与金鑫北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告某**驾驶湘a3××**的小型轿车从左转及直行标识的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路口过停止线右转弯朝金鑫北路行驶。原告某**为避免与被告某**驾驶的湘a3××**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而紧急制动避让,导致摔倒在地。造成原告某**受伤、两轮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宁乡市xxx交通警察大队第430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后,双方没有及时报警,现场协商,由某**赔偿某**四百元后驶离现场。当晚某**在医院检查,发现有骨折,于22时...(本文书还有530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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