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未应诉和答辩。
本院查明事实与保险公司所述一致,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外人王*卫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为30856元,保险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支付于王*卫。刘**系醉酒驾驶湘cb××××号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保险公司出账回单、事故认定书、保险条款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本文书还有5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