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佛山久帆********(以下简称久帆公司)、陈**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2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3月23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久帆公司、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提出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久帆公司、陈**立即向崔**支付货款47607.5元及利息(利息以47607.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久帆公司、陈**承担。
诉讼中,崔**变更请求为:陈**立即向崔**支付货款47607.5元及利息(利息以47607.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陈**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一直以来有交易往来,久帆公司、陈**向崔**购买轴承,陈**通过微信向崔**...(本文书还有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