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海宁****************诉被告浙江义信********(以下简称义信公司)、黄**、黄**、朱**、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于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被告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信公司、黄**、朱**、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9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义信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87511*****039694的《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以合同生效日前一自然日已公布的最近一期1年期lpr加233个基点确定,该合同生效日时发布的lpr为年利率4.2%,故本合同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53%;被告义信公司应于借款发放后的每季的20日支付利息,未按期支付本金或利息视为违约;违约情形下原告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且被告义信公司应支付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本文书还有4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