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虽然是行使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但某戊公司从出票人某乙公司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且该诈骗案和案涉票据的相关事实紧密相连。因此,本案案涉票据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当驳回某甲公司的起诉。某甲公司可依据与前手某丁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另行主张其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某某建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某某建设******,保全费1520元,由某某建设...(本文书还有1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