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到庭参加诉讼。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徐*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13380元。
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至4月期间,徐*委托李*在xxxx工地贴瓷砖。李*完成任务后,劳务费合计13380元,徐*并于2024年4月4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李*劳务费13380元...(本文书还有4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