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光大永明********(以下简称光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保险金240000元(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元、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0元);2、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知:不管在何种网络平台购买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均需按网络平台要求……结合何**通过网络购买多家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的情况……可以证实光大保险公司对相关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何**对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内容也是知晓的”明显与事实不符。《人身保险投保书》“被保险人相关告知事项”中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极大地限制了上诉人的权利,减轻了被上诉人的义务,且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认为“何**在投保时隐瞒了既往病史和购买了多份重疾险的事实,可见何**购买涉案保险前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该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首先,《中华人民共和...(本文书还有4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