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依据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记录中载明的内容认定上诉人转账给被上诉人的53万元中的50万元非借款,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首先,一审没有对上诉人借款给被上诉人的前提基础予以查明。事实上,双方合作的项目系被上诉人获得,但因被上诉人无力交纳保证金,故双方才合作并共同以贵州热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所需保证金均由上诉人交纳,即上诉人配合被上诉人并交纳保证金100万元的目的在于顺利承接工程;其次,被上诉人在本案中已经明确表示收到上诉人50万元款项,其抗辩该款项系上诉人支付给其的...(本文书还有3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