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公司)诉被告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35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2023年6月24日12时许,在辉县××村老万超市门口,郎建山持c1d证驾驶豫gm××**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金章路口向东转弯,被告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爱玛牌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后经辉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郎建山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郎建山驾驶的豫gm××**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原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事故发生后,原告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及被保险人郎建山申请,支付车辆保险金5100元。现被保险人郎建山已将获赔部分的代位求偿权...(本文书还有1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