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被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4月8日至2021年12月20日的利息1112866元,2021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1.283%计算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诉前保全费、诉前保全保险费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相互熟悉,被告因经营急需周*,而于2012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约定借款600000元,系用于公司周*,并按月利3分计息。借条出具后,2013年4月7日之前的利息已付清。但2013年4月8日以后,经原告数次催收,被告仅于2017年7月28日、2019年2月4日分别偿还20000元、30000元利息,之后,未在给付分文。原告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本文书还有2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