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天某******(以下简称“天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24)浙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协助被上诉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房地下**层(227.92平方米)过户手续。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忽略了合约当中的重要条款,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第一条第一句结尾载明:负**楼**号.92平方米不上证,该条款的意思清晰明确,被上诉人是知晓并同意不上证的。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协助办理地下**层(227.92平方米)...(本文书还有1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