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中国大地*****************(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354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7日(星期六)20时50分许,原告驾驶湘c7××**号小型客车沿湘潭县s325省道由易俗河镇往河口镇方向行驶,行经河口镇卓江村群力组地段时,与同向前方左转弯出道路由周*驾驶的豫07-h2××**号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1年7月29日,湘潭县**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30321**********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与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同日被救护车送往湘潭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4天,于2021年5月1日转院至湘潭市中心医院治疗48天,于2021年6月18日再转入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118天,于2021年10月14日出院。原告住院期间有一人...(本文书还有4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