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44015395。
3.申请日期:2020年2月7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复审商品(第32类,类似群3202):果汁;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加气水;软饮料等。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宁波市大圆车业有限公司。
2.注册号:6776994。
3.申请日期:2008年6月11日4.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4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类似群3001-300...(本文书还有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