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与被告佛山市顺**********(以下简称路桥养护公司)、广东源基********(以下简称源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7日、202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被告路桥养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何*,被告源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2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止);二、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定人民币5000元;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份被告路桥养护公司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的佛山大道乐从跨线桥维修加固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源基公司,被告源基公司通过其项目经理陈**找到原告,把桥面混凝土等铺装层破除、伸缩缝破除及清理破除后产生的建筑垃圾并装车等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双方通过微信协商达成一致,约定破除总面积1600平方米,伸缩超出部份另计,养护用水和土工布由被告公司提供,运垃圾车辆运输及桥面冲水由被告源基公司公司另行按其他人处理。工程总价款123000元,完工之日起三天内支付80%,余款一个月内结清,逾期支付则支付5000元违约金。达成协议后原告迅速组织多名农民工并于2021年8月底进场施工,原告经过努力全部工程于2021年9月22日完工。完工后原告多次电话要求两被告组织验收并结算工程款,但两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认为两被告逾期不付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本文书还有6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