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梧州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22)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认定的内容与判决的结果自相矛盾。2.涉案保险合同虽然约定合同期限是一年,但又约定是自动续保。所以涉案保险属于长期人身保险,不属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应予停售的短期健康保险。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以前已经销售且生效的保险合同不发生约束力。涉案合同已...(本文书还有2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