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居然**********(以下简称居然之家公司)、中山市华*************(以下简称华夏智汇公司)与被告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居然之家公司、华夏智汇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居然之家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和*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签订的《居然之家招商合同<2021版>》已于2022年9月30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交还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市××号楼××层,摊位号为1428-1-4-037的物业;3.被告向原告居然之家公司支付2021年11月份和2022年1月份、3月份、5月份、7月份、8月份、9月份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和水费合计82281.9元(计算方式详见附表);4.被告向原告居然之家公司支付物业占用费及物业管理费【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5日为1913.32元,2022年10月6日以后以382.66元/天的两倍计算至被告实际交还物业之日止(计算方式详见附表)】;5.被告向原告居然之家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每月拖欠款项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按每日0.1%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计算方式详见附表);6.被告向原告居然之家公司...(本文书还有5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