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蒋*、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向*、被告人保财险西安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蒋*赔偿赵**交通事故损失58558.62元,人保财险西安市分公司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17日22时许,蒋*驾驶陕a8××××小型轿车沿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大道西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与赵**所骑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赵**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蒋*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120日,护理期根据医院住院入、出院日期计算,营养期40日,预计后期医疗费用2000元左右。蒋*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人保财险西安...(本文书还有2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