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岳**、被告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被告天津公交**********(以下简称“公交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公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医药费1780.51元、护理费14400元、误工费9645元、公司年终金损失6430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390元,共计34145.5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天津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交警支队丁字沽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2020年8月10日10时50分许,被告岳*...(本文书还有3118字未显示)